13.4 火灾报警系统


13.4.1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意仓库区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装置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值班室的固定电话可兼作火灾报警装置。
13.4.2 当危险品生产区内生产工序设置消防雨淋系统或总仓库区内1.3级危险品单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²时,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雨淋系统时,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需要报警的同时需要联动消防雨淋系统时,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 火灾报警区域应按照单个危险品厂房划分。火灾探测区域应按照危险工作间划分,且探测区域的面积应覆盖生产工艺要求的保护面积。
    3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厂房,其火灾报警信号应与压力开关等信号通过“或”逻辑组合方式启动消防水泵。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选择响应时间不超过50ms的感应探测器。
13.4.3 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工作间或消防控制室内。
13.4.4 火灾报警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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